《文物保护法》修改亮点解读

律帅  来源:《中国美术报》 发表时间:2016-11-14

摘要:“第一百一十二条 文物司法鉴定,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缺少对文物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和鉴定人员,导致在涉及文物民事诉讼以及民商事活动中,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本次修改,首次确立文物鉴定制度。

文物司法鉴定由专门机构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文物司法鉴定,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缺少对文物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和鉴定人员,导致在涉及文物民事诉讼以及民商事活动中,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本次修改,首次确立文物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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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公益诉讼制度确立

“第八十七条  对严重破坏文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文物主管部门、 依法登记成立的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法确立文物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有利于文物的保护。遗憾的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并没有扩展至文物保护志愿者等个人。

国家有权追索非法流失海外文物

“第六十九条  非法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予以追索。对历史上非法出境的文物,国家保留收回的权利。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历史上非法出境的文物开展调查,促进其返还。”本条确立了国家有权追索非法流失到海外的文物,有利于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缴工作。

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七十七条  博物馆应当充分挖掘文物的文化内涵,开发文博创意产品,注重依托数字、网络等技术,推动文物利用的科技创新。”本条鼓励文博企业开发文物衍生品,有助于推动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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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部门对文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十四条  国家对拍卖的文物享有优先购买权。拍卖的文物在交付买受人前,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国有博物馆优先 购买。” 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时间延迟到拍卖的文 物在交付前,而不再是之前的在文物拍卖之前 由双方协商价格,拍卖成交前行使优先购买权 就意味着国家只能按拍卖成交价购买,比之前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文物所有者的利益,文物拍卖成交价一般都应当会高于原来双方拍卖前的私下协商价。本条实施中,应注意防止故意串通、故意抬高拍卖成交价,以哄抬高价卖给国家,损害国家利益。

拍卖文物前无需提前申报审批

“第六十三条  文物购销企业和文物拍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出经营记录,并报企业住所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并定期公布文物购销企业和文物 拍卖企业的信用记录。” 取消了之前要求在拍卖文物前先申报审 批的规定,提高了效率,促进了文物拍卖业的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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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参与文物经营

“第六十二条  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保护 管理机构、文物收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 设立文物购销企业和文物拍卖企业,不得参与相关经营活动。” 再次重审明令禁止在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保护及文物收藏等“公”权力性质工作的人员从事文物拍卖、购销等“私”人活动,有利于保护文物市场公平公正。

文物购销与拍卖不得混业经营

“第六十一条  文物购销企业应当取得文物购销资质。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取得文物拍卖资质。文物购销企业不得从事文物拍卖活动,不得设立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活动,不得设立文物购销企业。” 

对从事文物购销和文物拍卖的企业,还实行资质许可、特别审批制度,并且两类企业不同时混业经营,有利于保证文物交易市场的公平。 

对于现在有的企业通过设立名义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实际是存在关联关系,同时经营文物购销和文物拍卖两类业务的状况,属于打“法律擦边球”,其本质是违法的,如果文物主管部门严格执法,应当处罚并取缔类似违规企业。

对民营文物企业的管理实行宽严结合

一方面,第六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文物经营、拍卖单位对文物来源合法性的证明义务,明令禁止经营、拍卖通过盗窃、盗掘、走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文物,过去拍卖会一直成为非法文物“洗白”的合法途 径。体现了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经营变“严”的 一面。 另一方面,第六十一条规定,“文物购销企业应当取得文物购销资质。文物拍卖企业应当 取得文物拍卖资质”,也就是说,只要获得审批许可,民营企业也可以购销、拍卖文物,体现出 其“宽”的一面。

外方机构考古等活动需与中方合作

“第四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采取与中方合作的方式,并由中方合作单位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一方面,授权外国机构或个人可以在我国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等活动;同时又规定了必须与中方合作的方式,并且只能由合作的中方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能由外方单独进行。这也体现了有放有收、宽严结合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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